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
(一)考试作弊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
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对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继续教育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和《继续教育学院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违纪、作弊物证、旁证材料等及时送交考务办。继续教育学院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对犯错误学生,既要真诚帮助,又要严格要求。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考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