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函授教育,是指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高中起点专科层次的函授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准备、线上教学、线下教学(面授)、答疑辅导、考核、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施与教学检查等。
第四条 学校对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负全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学校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中,要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五条 我校函授教育各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规定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紧密结合当前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少而精的原则。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学制、学时安排、课程设置和主要教学环节等。
第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的制定,要针对成人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吸收消化。课程标准一般包括教学目的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 选编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健全函授教育的教材体系,包括课程标准、教科书、自学指导书、学习参考资料、习题集等配套的系列教材。
第八条 学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专、兼职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承担面授、指导实习、命题、阅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学期编制函授《教学实施进程表》,具体规定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面授时间、主讲教师、考试安排等。《教学实施进程表》要兼顾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函授学生的工学矛盾。
第十条 各函授站应根据《教学实施进程表》制定工作什划,落实辅导教师、教学场地设备,以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线上学习
第十一条 线上学习是函授教育教学的主要形式,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基础环节,学员应在教师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地进行线上学习。线上学习主要是依靠网络学习平台进行自我学习。
第十二条 线上学习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要求进行,每个学员应制定线上学习计划,坚持经常性、有计划的线上学习,避免“平时不学,考前突击”现象。
第十三条 线上学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按照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的要求,系统地、深入地学习和钻研,认真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线上学习须在观看网课的基础上,对每章的习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并写出简要的自学笔记,以加深理解与记忆,巩固所学内容并加深理解和记忆。
第十五条 要掌握科学的线上学习方法,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增强自学能力,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
第十六条 线上教学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四章 线下教学(面授)
第十七条 线下教学(面授)是函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指导学员自学教材,帮助学员掌握课程体系结构,引导学员深入学习和理解教材内容,启发学员思考问题。面授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线下教学(面授)是在学员自学教材基础上的重点讲授。面授在方法上应注意“三结合”:讲授与辅导结合,讲授与训练结合,讲授与考核结合;在内容上要注意在系统讲授的前提下突出重点、难点;效果上注意理论与实际结合。
第十九条 函授教育线下教学(面授)时数一般占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函授教育根据各专业学生工学情况可安排在学期中或寒、暑假面授(具体时间与要求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学员要认真参加线下教学(面授)活动。要做到有准备、有目的地听课。听课时,要集中精力,记好课堂笔记。听课后,要及时复习,认真完成作业,进一步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第二十一条 学员参加线下教学(面授)期间,应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员无故不参加面授1/2以上者,不能参加期未考试和考查,需参加课程重修,线下教学(面授)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五章 答疑辅导
第二十二条 答疑辅导是教师帮助学员及时解决线上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教学指导活动。辅导一是进行方法引导,二是指定各阶段学习重点,三是答疑释难。
第二十三条 集体辅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面授期间进行辅导,一般由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辅导;一种是非面授期间安排网上集中答疑。
第二十四条 个别辅导由学员书面形式向教师请教。个别性问题由教师函复解答,普遍性问题由教师在面授期间统一辅导或由辅导教师集中辅导。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是函授教学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直接影响着函授教育质量和培养规格。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以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终结性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线下考试或线上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试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体现学科的基本要求,贯彻知识积累和智力能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便较准确地测试出学生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真实程度。要多出理解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题目,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任课教师不能在辅导学生复习时划范围、圈重点、降低考试要求。每门课程一般要准备2套水平、质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卷),同时配有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按要求安排考场,巡视、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在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讲教师要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负责、细致准确。客观公正地阅卷。学生考核成绩要呈合理的正态分布。学院建立复查或抽查试卷制度。学生考试的原始成绩单要及时归档,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条 课程总评成绩实行百分制,总评成绩由线上教学成绩、线下教学成绩及考试成绩组成(其中考试课程成绩的比例为线上学习20%、线下学习20%、考试60%;考查课程成绩的比例为线上学习40%、线下学习20%、考试40%)。实习实训、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采用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参考本校全日制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继续教育学生在社会上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分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验后可以转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第七章 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效方式,凡培养方案中规定要实习的课程,都必须按要求进行实习。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函授站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制定实习方案,积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学生实习的顺利进行。要鼓励学生在所学专业范围内,结合本职工作,自主进行实习活动。
第八章 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
第三十四条 参加社会(毕业)实践、撰写毕业论文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对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凡我校函授学生在毕业时,都要参加社会(毕业)实践、撰写毕业论文(实践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实践报告)的命题,由学校二级学院安排。命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命题的范围和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六条 社会(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实践报告)指导教师均应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有高度的责任心、研究能力和一定的指导经验。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确定题目,审定提纲,审阅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回答学生在撰写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写出评语,评定初评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实践报告)时,应掌握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不能虚构、不能抄袭,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所选题目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表达精炼、准确,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有关函授站要加强对毕业论文(实践报告)工作的管理。要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确定题目,提交提纲和初稿,并按时交稿。做好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工作,及时反馈在指导、写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教育质量,学校要逐步建立教学情况反馈和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制定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使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有章可循,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十条 学校及函授站的有关领导要深入课堂调查研究;要经常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管理人员听课,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要定期召开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学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其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学校要定期对各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研究和总结工作。学校及函授站在完成一个专业培养教学活动或一个培养周期后,应对毕业学生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教学质量包括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教学过程管理、教书育人的质量等作出全面的评价。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展教学管理研究工作,不断探索成人教育的办学规律。要不断总结经验,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纠正不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南铁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