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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2-01 [来源]: [浏览次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5年或3年,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以上3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出具有关证明,提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我校校外教学点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办入学手续。新生注册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学生入学后校将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一年期满,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办理相关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应认真核对学籍卡信息,及时建立个人学籍档案。学籍卡上若有内容发生,应及时申请更正在籍学生按学年注册,每学年须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标准)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和学籍卡,作为升级、留级、重修、评优、评奖和毕业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为及格;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毕业论文(毕业小结)采用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90分以上为优;80分到89分为良;70分到79分为中;60分到69分为及格;59分及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讨论、测验、课外作业和实习等)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程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40%70%。

凡属江苏省教育厅统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且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完成作业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只能参加重修或毕业补考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量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践操作课缺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病假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者,该课程按旷处理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课程重修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课程重修手续后方可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计,仍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者则不予毕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课程不及格的补考,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的学生,需在课程开设后的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方能免修、免考,并在成绩册上说明。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间,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其他本、专科毕业证书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单科合格证书,符合我校教学计划要求,可免修、免考相应课程;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本人原毕业档案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成绩确认记入成绩册;同一人免修、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三分之一。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原则上不得免修。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修非英语类专业的英语课程。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以免修英语课程。

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学分互认高等学校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若其层次、内容与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时,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作弊”,不准正常补考,一律重修。情节严重者,还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须等处分解除后方可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校外教学点)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8课时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9至16课时者,由班主任转学院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

3.请假17课时以上者,由学院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以及其他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负责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或班长负责本班的考勤工作,将出勤情况及时记录在考勤表上,每学期结束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备案。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工作调动或特殊情况需要,符合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但仅限于同科类、同层次进行。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持有关证明并填写《转学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学生直接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符合我校招生规定,持原录取学校的转学证明、所在地高考招生管理部门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并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跨科类转学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内的;

6.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如因工作调动需要转专业者,应持单位有关证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文科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

2.入学考试未加试课程的不能转入加试课程的专业;

3.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予转专业的情况。

本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一律在每学期初办理,学期中途概不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学生学籍异动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审校结果为准。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身体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应征入伍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服兵役的学生,必须在退役后一年内凭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的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进入同类专业的班级学习,并需补修转入专业所缺的有关课程;如学生不愿转专业,或已没有同类专业可转,或按有关规定无法转专业的,则作退学或结业处理,根据其学习成绩发给相应证明。

5.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不予以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6.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六、留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留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班级学习。留级已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因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而无法续读所缺课程的,则根据其学习成绩作退学或结业处理,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一学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含5门)以上不及格的;

2.留级后通过一年的学习,考核仍不能升级的;

3.旷课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二以上者;

4.本人申请退学的;

5.超过学校规定的缴费注册期限而又无正当事由;

6.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与休学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的;

7.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因工作调动、患病、意外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9.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提交退学申请表(属处理行为的,由班主任写明退学原因),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审核批准后执行。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出具相关证明,退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且通过江苏省教育厅规定课程的统考,毕业鉴定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给予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统一注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颁发肄业证书;不符合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条件的以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