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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4-25 [来源]: [浏览次数]: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激发各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积极性,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有序发展,提高为轨道交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卓越新南铁”奋斗目标而努力奋斗,修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包括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辅导班(专转本、专接本、自考、普通话)等。

笫三条 学校实行非学历教育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举办非学历教育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当确保教学质量,并能保证提供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人力和物力。

笫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区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图书馆等教学资源提供非学历教育办班使用,更不得以任何模糊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整个过程不允许中介公司介入。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备案制,在签发分配表时须同时提交培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学员名册、相关协议等资料。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须将宣传材料(包括招生简章)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继续教育学院也可以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校内各办学单位之间不得对相同项目恶意竞争,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凡事先未经审核批准的各类宣传材料(包括招生简章),学校一概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与校外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是学校的法人行为,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各办班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已授权者除外),办班协议实行会签制,协议须注明办班经费标准(包括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不得自行颁发单科证明和学习证明()等。经批准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约合作办班的部门,应当对办班全过程负责。各办班单位需要与国()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部审核、备案,再办理审批程序。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九条 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培训大纲,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继续教育学院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年终对相关办班单位进行考核,及时总结。

第十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包括学员证、培训结业证书等)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收入分配审批表(附件三)、办班协议书及有关材料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学校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各类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办班单位协助办理发放。

第十一条 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招生材料、办学协议(送财务处备案)、办班申报表、学员信息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办班小结、验印名册、费用收支情况等。
第四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增值税发票,严禁各部门自行收费,私设“小金库”。属于新增收费项目的,必须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费。各办班单位不得在校外私设账户另行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各办班单位委托或协议办班,需要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应当提交有关“合作办学协议”及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凭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十四条 学校与办班单位收入分配方法。各办班单位依据年度总收入采用超额累进比例法上缴学校部分收入(见下表)。上缴基数以财务处确认的年度税后总收入为依据,不含代为学员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支出。实际代为支付学员住宿费、餐饮费的,必须有培训合同约定,且支付标准不应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学员住宿费、餐饮费标准的,计算年税后总收入时不得扣除相关住宿费、餐饮费。

计算基数

上缴比例

100万及以下

5%

100—300万(含300万元)

10%

300—500万(含500万元)

15%

500万以上

20%

第十五条 学校与办班单位收入分成比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进行变更。对于办班性质特殊的培训业务,需要调整分配比例的,由办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列出收入、成本费用预算,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最终报学校校长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培训收入主要用途为:支付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交通费、课时费、证书费、差旅费、场地费、教材费及相关资料费。办班经费总额在留取10%发展基金后由牵头负责培训单位(部门)自主分配,分配办法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在二级学院内公开,并将分配办法送学校财务处备案。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教学和办公环境的改善支出。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直接责任。各办班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收入、转移收入,一经发现,报学校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资源。

第十九条 各办班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当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班,并退还所收费用;

(三)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班之名私自收费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立即停止办班,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四)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并追究办班单位负责人责任。
 
对于出现以上所列违规办班行为的,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校,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举办非学历教育而影响到学校正常学历教育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办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本校办学单位不得以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南铁院等)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办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见附件)

附件2: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附件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