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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29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教学生多为在职职工,其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及思想教育等工作主要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成人脱产班由我院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生守则。

二、入学、报到、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必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注册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手续者,必须凭任职单位证明(非在职人员凭街道办事处证明,下同)向学院申述理由并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办完入学手续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不许涂改和转借他人,若有遗失,需申述理由,经任职单位证明属实和我院审查同意后,申明作废,方可补发。补发时收取成本费。

  第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情节,应予取消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任职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经任职单位同意,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办理报到手续后,任职单位应能保证按学校规定,给学生一定的学习时间,适当减少其社会工作,免除其出差任务,并能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到校学习,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必须携带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注册者,必须凭任职单位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逾期两周不注册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八条 本校原则上不接受外校的转学生。在校学生一般亦不得申请转学。个别学生确因工作调动需要转学时,应填写转学申请表,经任职单位、拟转入学校、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个别学生确因工作调动需要转换专业者,应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任职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一律在新学年开始前办理,学期中途概不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以及其他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函授教育以自学为主,函授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和每门课的教学进度,坚持自学。必须完成指定作业,按时寄交任课教师批阅。不按期完成作业者,不得参加面授。

  第十三条 各班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学生班长负责本班的考勤工作将出勤情况及时记录在考勤表上,每月向学生公布缺旷课情况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遵守纪律,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末请假或请假末准而擅自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者作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办法:

  1.学生请事假必须持有任职单位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以上者需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且备案存查。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2.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生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缺课,超过每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对旷课的学生,各班班主任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作出书面检查。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总学时的三分之—者应按规定令其退学。

四、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的方式进行。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未经成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凡属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统考的课程,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统考。

  第二十条 考试或考查均要评定成绩。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平时作业成绩应占一定比例记入课程的总成绩内。函授考试课程总成绩的评定要兼顾平时作业和考勤,平时作业成绩一般占20%,考勤占10%,期未考试成绩占70%。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的成绩记作“0”分,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原则上不予补考。若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补考一次。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累计有两次作弊者,勒令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请假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并及时报成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存查。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可履行补考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安排,学生不得自行找教师补考。补考时须按规定缴纳补考费。

五、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各门课程考试及补考及格,准予升级。各门课程考核的成绩均应分别记入“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毕业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存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l一2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跟班随读。若—学期内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若该专业停止招生,不能进行正常的留级处理时,可跟班试读,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或结业后一年以内申请补考—次。

  第二十八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均按—门课程进行计算;

  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按—门不及格计。

  第二十九条 留级的学生,编入新班后,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允许免修。

  第三十条:学生留级只准—次,若留级后,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六、休学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具有正当理由或某种原因在—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职单位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休学以—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则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酌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应予退学或同意其申请退学:

  1.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一年以上不能复学者;

  3.因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4.无故不参加考试,又不申请办理补考手续,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缺成绩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的学生,不属于处分性质。退学时,属前三种情况者,学院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及考试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属第四、第五两种情况的学生,学院仅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应交回学生证,学生中途休学,学杂费一律不退,复学后应重新交费。学生退学,学费一律不退。

  第三十五条 退学后,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政治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坚持认真学习,按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学金、奖状、奖章和奖品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者,视其错误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院系领导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持慎重态度,提出书面材料上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必须经学院院长批准。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任职单位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开除或开除留用等处分者,本校应相应取消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应作毕业鉴定,本人对参加学习过程,应作全面总结,由主管系对该生平时学习,工作和思想表现提出鉴定意见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第四十一条 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统考,毕业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准予毕业,学院发给由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有—门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补作)或补考(补作)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累计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或者毕业时先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者外,学习一年以上不足三年,有关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解释,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