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严肃考场纪律,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学院声誉,特对考试作弊行为作出如下的处理规定:
一、凡是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不准补考。
二、考试时,凡有夹带(包括书籍、学习资料、手机、翻译器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等作弊行为,除按第一条处理外,行政上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学习期间如有第二次上述作弊行为,除按第一条处理外,行政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有第三次上述作弊作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凡请人代考作弊者,除按第一条处理外,行政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出现第二次找人代考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考者如属校内学生作同等处理。
四、在校学习期间,有第二条一次作弊行为及第三条一次代考者,责令其退学。
五、已修业期满结业离校者,在重修考试或补考时有作弊行为,一年内不安排再重修或补考。
六、对于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是考试作弊者,均在全院通报,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